跨境头条
汇票必需通过转让使其流通,其转让方法有两种:交付与背书。背书是指持票人将一定或全体汇票权力...
汇票必需通过转让使其流通,其转让方法有两种:交付与背书。背书是指持票人将一定或全体汇票权力转让给他人,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记录有关事项并签名,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(受让人)的一种从属票据行为。背书的实用规模比交付更为普遍。记名汇票和指示汇票的转让必需以背书的方法进行,而交付的方法仅实用于无记名汇票的转让。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》和我国《票据法》不承认无记名汇票的效力,因此,背书便成为汇票转让的唯一方法。
背书可以连续多次,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,这样持票人可将一张汇票连续转让下去,从而实现汇票的流通。
背书主要以票据权力的转让为目标,但有时背书人也将背书用于其他目标,因此,可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大类。
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力为目标的背书,通常所说的背书多属此种。转让背书,又称正则背书或固有背书,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别转让背书,若票据经背书后,其权力转让的效力是充分的、不受任何限制的,则属一般转让背书,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背书,包含完整背书和空白背书。若经背书后,汇票的权力转移效力和权力担保效力受到限制,则属特别转让背书,包含限制背书、有条件背书和托收背书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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