跨境头条
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》及各国票据法均规定,在汇票权力转让中,汇票的持票人必需以背书的持续性证...
《日内瓦统一票据法》及各国票据法均规定,在汇票权力转让中,汇票的持票人必需以背书的持续性证明其汇票的权力,即汇票的持票人若能通过持续的背书证明其对汇票的权力,则其为合法持票人;若背书不持续,即间断背书,则持票人不得主意汇票权力。
汇票背书的持续,是指汇票上所记录的背书,自收款人至最后被背书人的持票人在形式上必需无间断地持续,即在汇票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该是汇票上记录的收(受)款人,从第二次背书起,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需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,最后的持票人必需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。例如,A背书给B,B背书给C,C背书给D,D背书给E……若A背书给B,B背书给C,而D背书给E,则涌现了背书间断,即不持续。因此,一般情形下,持续是指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与后一背书的背书人一致。由于一张汇票往往在很多主体之间流通,为保证流通的安全,票据法都要求背书必需具有持续性。
汇票背书的持续必需以下列标准来认定:形式上必需持续。背书的持续以背书形式上有效即可,即使背书中有捏造或无权代理等实际上无效背书的存在,也无碍其持续性。背书持续是指转让背书的持续。若背书中夹有设质背书或委托取款背书,不碍于转让背书的持续。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的持续不同。记名背书时,前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背书的背书人,则持续,否则视为不持续。若有背书日期,也将作为断定是否持续的标准。即使前背书的被背书人与后背书的背书人本质上为同一人,但形式上的记录不能以为是同一人时,背书也不持续。在背书中,除有记名背书外,若夹有空白背书,其后的背书人视为前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。当全体为空白背书时,若有背书日期,是否持续可以参考背书的日期及背书人是否为同一人,而若无背书日期且背书人具有同一性,则此时视为持续。判定背书的持续,须先判定背书的顺序持续,再判定背书上背书人与收款人或前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否为同一人。
依各国票据法,若背书是持续的,则对票据权力的转让具有以下证明效力。
(1)持票人所持汇票即为行使票据权力的证明,无须再以其他证据表示自己为真正的票据权力人。
(2)票据付款人在向背书连的持票人付款时,无颁申查对方是否为真正的票据权力人。
(3)依持续背书而取得汇票的人,享有汇票权力。另外,背书还必需是无条件的,否则背书无效,如下面的背书视为无效:
PaytotheorderofNcompanyondeliveryofBillofLadingNo.xxxx
(For)Hcompany,Beijing
(signed)
添加客服微信,获取相关业务资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