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4008802488
  • 香港、深圳、广州、海南、吉隆坡、华盛顿、伦敦
cr TC001716、TC006080

跨境头条

磋商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法进行,合同也可以是书面或是口头的。《公约》第13条规定:为本公约的...

关于电子商务方法下的磋商方法与合同形式

磋商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法进行,合同也可以是书面或是口头的。《公约》第13条规定:为本公约的目标,“书面”包含电报和电传。留意在《公约》中书面形式并不包含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。但是在应用电子通讯方面,《公约》还以2005年《联合国国际合同应用电子通讯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电子通讯公约》)作为其补充。

关于电子商务方法下的磋商方法与合同形式

《电子通讯公约》的目标是为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通讯提供便利,确保以电子形式缔结的合同和往来的其他通讯,与其传统的纸质等手段同等有效和可以执行。《电子通讯公约》可有助于避免对《公约》可能产生的误会,例如当某些国家提出声明,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需采用传统书面形式之时。

《电子通讯公约》还可以增进原谅,即《公约》下的“通讯”和(或)“书面”应该解释为包含电子通讯。《电子通讯公约》是一项授权条约,其效力是通过确立电子形式与传统书面形式之间功能等同的要求,而消除这些形式上的障碍。

在《电子通讯公约》中,“电子通讯”是指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法发出的任何通讯。而“数据电文”是指经由电子手段、电磁手段、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、发送、吸收或存储,的信息,这些手段包含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、电报、电传或传真。

另外,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心见关于电子通讯的看法》(以下简称《关于电子通讯的看法》)中明白指明合同的订立或证明可以采用电子通讯方法,而《公约》所指的“书面形式”包含各种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电子通讯。并且指出,“口头”包含经由电子通讯传输的声音和即时电子通讯。要约以即时电子声信方法作出的,应该即时作出许诺,除非情况显示应该例外。用即时电子声信方法作出要约或许诺的前提,是收信人已明示或暗示地赞成用指定的电子声信类型,于指定的地址吸收指定格式的电子声信。

《合同法》第10条规定:当事人订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,应该采用书面形式。当事人商定采用书面形式的,应该采用书面形式。第11条规定: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含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

微信客服

添加客服微信,获取相关业务资料。

业务咨询

在线咨询

上篇

外贸交易过程之接收

2024年02月04日

4008802488

13823549304

微信客服

微信客服